摘要

公众传播权是伯尔尼公约中的传统权利。为了应对数字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其内容作了进一步扩充。中国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将"公众传播权"作为独立的专有权,但著作权法中的诸多专有权的集合基本可以涵盖上述两个公约中设立的公众传播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