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因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的储户与银行间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以往采用侵权或者违约的理论构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方面是因为没有能准确把握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的清偿在法律效果上孰为原则孰为例外;另一方面,则是缘于对银行账户之特殊性的过度解读。2009年公布的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摒弃了之前的立场,正确地选择了向无受领权限之第三人清偿的构成。这对于银行账户之法律属性的把握具有正面的指引作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