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有条件的降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保护成为了更加重要的研究课题。受制于机构权责划分,少年司法职能分配在现有的各个司法机关中,而对于司法机关之间如何协调配合缺乏整体化的考量。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治工作,减少在未成年人进入司法流程后,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司法机关之间应建立起一套衔接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工作体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