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遭受特殊侵害的行为人立场审视其特殊心理及行为反应,能为客观评价行为性质提供新的视角和理论支撑。在英美法系国家,受特殊心理状态支配的反击行为属于可宽恕理由,阻却违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受特殊心理状态支配的反击行为属于不处罚或免除处罚行为,阻却责任。特殊心理状态有别于激情等常态心理状态及精神错乱。公认的阻却违法的受虐妇女综合症需具备如下条件:适用主体与对象是受虐妻子与施暴丈夫;受虐者遭受施暴者持续性暴力虐待;受虐者难以脱离施暴者控制;存在紧迫性暴力威胁。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的阻却责任的紧急防卫之特殊心理状态,其成立条件相对笼统、概括,范畴也较为宽泛,在司法适用时引发较大争议。对阻却违法的受虐妇女综合症之主体可以合理拓展,但需受到规范制约。对阻却责任的紧急防卫特殊心理状态,需要适当限缩其范畴。作为责任减轻事由的特殊心理状态与被害人过错有所不同。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