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8月1日,最高法在本院首推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进行全面检索。类案识别主要有三种模式:人工识别模式、半自动识别模式以及智能化识别模式。在坚持类案检索机制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增强类案识别技术的人工智能效果是类案识别技术的一个发展方向。对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平台以及某地类案智推系统的类案识别情况进行类型化统计后发现类案识别技术在审判中的应用存在问题。为此,需要明确类案识别应当参照(参考)的案例、应当关注的比较点、应当参照(参考)的案例级别;需要明确以满足用户体验为导向、以人工智能为依托的类案识别技术标准;需要完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