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监管人制度具有保障企业合规建设规范化,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全面详实地了解企业合规情况的功能。目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地区均建立了符合本地实践特点的独立监管人制度,但仍无法有效避免合规监管中无效监管的发生。合理界定独立监管人的基本职责以及有效监管的具体内涵和标准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无效监管的情形。为解决合规监管中虚假汇报监管情况、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干扰企业合规经营等无效监管问题,需要在掌握无效监管原因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企业合规独立监管人的独立地位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费用支付模式,建立反腐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