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桂政发[2018]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征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