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业务释疑

作者:董玉婷
来源:中国外汇, 2018, (09): 42.
DOI:10.13539/j.cnki.11-5475/f.2018.09.012

摘要

<正>[释疑]Q: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下称"7号文")所规范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下称《指引》)第十三条所说的"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是一个概念吗?货物进到保税区,未报关进口,直接由保税区卖往国外的,属于转口贸易吗?A:"离岸转手买卖"与"转口贸易"均是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来,二者是同一个概念。从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生效的时间看,《指引》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使用的是"转口贸易"。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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