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自动化决策存在算法偏见与泄露信息等风险,侵犯用户的平等权和隐私权,在具体场景中可能制造信息茧房,侵犯用户知情权,在实质上剥夺其自由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对其进行了一定规制,但其规制的对象、侵权判断标准、救济路径等仍存在模糊的地方。结合香港地区和欧盟等地的相关规定,应当明确规制的对象为服务型自动化决策,规制的内容为自动化决策结果的公平公正,重大影响的判断则应当综合分析。在数据收集方面,应当引入必要性原则,同时赋予数据主体解释权与脱离自动化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