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该规范对于"核实证据"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却语焉不详,这种规范上的不周延导致了现实中律师核实证据的方式迥异、法院对所核实证据的认定困难等一系列实务问题,也引发了学界关于辩护人权利行使空间以及被追诉人权利应然范围的更深度探讨。细查我国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实践经验,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莫过于律师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未来我国既应立足于在制度层面上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向委托被告人告知同案犯供述的权利,也应正确认识相应规范适用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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