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威胁,英国反恐刑法2019年增设了进入或停留域外指定地域罪。犯罪成立要素上,该罪不要求证明行为人犯意存在,进而不要求恐怖主义意图的“进一步犯意”。这种严格责任式的立法有助于国家反恐,然而考察妥当性可以发现:该罪不符合危害原则,刑事立法正当化依据缺失;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下,无法否定行为之价值,不具备实质违法性;超出了实现预防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必要限度,欠缺相称性。我国刑法第322条亦确立了对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规制,在平衡安全与自由前提下,不宜引入英国体例,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但可适时借鉴英国刑法应对机制,将恐怖分子跨境条款脱离刑法第322条而独立规定,并内置于第120条之二下,体系化恐怖分子跨境流动的刑法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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