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研究仍然有待拓展。从三大制度理论关于制度产生和存续的讨论看,制度化过程实际上是为城市社会治理创新建构合法性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引入组织场域分析单位,以组织场域中的制度存量和行动者场域身份为自变量,以行动者和制度在互动中所使用的合法性建构策略为基本分析线索,构建起一个理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分析框架。反观实践,处于复杂治理条件下的城市社会治理创新在创新目标和有效运作条件两个方面与制度化所追求的通约性和理论抽象存在张力。这可能是城市社会治理创新制度化的悖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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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