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和黑格尔都把法哲学的基点置于人生而具有的自由之上,并认为自由意志的自律是内在的自由,法哲学则处理自由意志之间、“我的”与“你的”之间的外在自由的普遍性关系。不同的是,康德致力于从法的现实形态中揭示出底下的自由意志的理念,黑格尔则描述了主观内在的自由意志实现为客观法权的现实过程。康德以经验的现象为“模型”而对彼岸的自由法则提供类比,这种类比不是科学认知,而只是道德理想的展示;黑格尔则从自然状态中将“第二自然”的法权状态发展出来,形成精神哲学的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最终则在历史主义的客观进程中将国家神化,鼓吹以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充当“历史法庭”的裁判者。因此,康德的“永久和平”的“目的王国”虽然不具现实有效的可操作性,但作为永恒的人类理想而提供了人际关系以及国家间关系的公平正义的评判标准,对现实具有批判意义;黑格尔历史观中的道德虚无主义则取消了一切正义标准,最终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和国家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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