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超级平台不断形成,重构平台责任成为互联网治理最重要的议题之一。面对不断扩张的平台能力,宽容的“避风港”规则局限性凸显、亟待补足。平台私法领域的事前审查义务在我国立法中有所突破,事前审查义务的事前性和技术特征,使其兼备义务负担性和“准公权力”性。重新审视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地位,明确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控制者”符合“守门人”核心特征,应承担“守门人”责任。所以,在平台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利用平台事前审查的技术性特征,适当扩大平台事前审查义务,以补足“避风港”规则,为平台经济持续均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