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风险,现代民商合同制定律师费约定条款,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但律师费约定条款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约定律师费条款支持与否,比例如何确定等等。经研究,律师费系违约损害赔偿组成部分,因当事人协议成为诉讼必要费用,审判实践应结合劳动价值理论、违约程度等因素,遵循经营性收费高于行政性收费原则,兼顾公平,确定约定律师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