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多样性抵消是为应对人类足迹加剧的生物多样性丧失,平衡发展与保护以实现无净损失的补偿方式,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并在多个国家实施。我国尚未明确开展生物多样性抵消,且对其可行性及法律实现路径等研究尚付阙如。整体系统观指导下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实践,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抵消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上的实现基础。在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并持续推进法律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应借鉴国外生物多样性抵消实施的有益经验,在整体系统观的理念指导下,制定统领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范生物多样性信用准物权的法律属性、确立标准化的信用核算方法并规范信用交易主体权利,以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市场,兼顾生物多样性自然与社会价值,保障生物多样性抵消利益相关者参与实效,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中国建设。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