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作者:刘文辉; 周坚; 杨帆; 韩冰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08): 43-4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08.013

摘要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在客观上已经丧失了获取绩效奖金的基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的认定,不以其对企业资不抵债具有主观认识为前提。上述人员主张将绩效奖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第一顺序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