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专门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因其对象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而与传统义务教育有着显著差异。为此,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门教育的对象、程序、地位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然而,由于相关立法过于概括,专门教育在教育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规定的评估程序过于粗疏,导致专门学校招生面临“普通学校化”和“监狱化”的困境。另一方面,专门教育因其对象的特殊性而应采取区别于传统义务教育的教育模式也未能在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多数专门学校依旧照搬义务教育的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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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