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国公司是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也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法律义务的缺失不仅给国际治理带来了挑战,也推动了国内法院进行创新性的气候诉讼判决,荷兰海牙地方法院的地球之友等诉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就是一例。在该案中,法院虽然里程碑式地确立了跨国公司的气候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责任的论证路径,即通过国际人权“软法”性规范对荷兰国内侵权法责任进行一致性解释,存在重大的缺陷。其中,国际人权规范中公司责任一环的缺失和国内侵权法对公司气候责任的应对不力是气候变化诉讼中人权法无法和侵权责任框架获得适配的关键原因。此外,泛化的“工商业与人权”话语不能有效回应气候变化下的公平问题,反而构成一种政治上的撤退,实践中不仅无法有效限制公司权力,还蕴藏着扩大公司权力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