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使得算法正逐渐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算法不总是客观中立的,它可能会以算法歧视的方式损害公众基本权利与特定个体权益,同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而引发相关主体权利的失衡。这些社会危机发生的根源在于算法的效率与效益价值取向导致触发算法歧视现象、算法运行基础数据误差导致算法输出歧视性结果以及算法黑箱导致算法透明度缺失。鉴于此,可以确立算法公正理念、明晰算法规制环节、建立算法权利平衡模式作为算法歧视的规制路径,以实现平等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