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案情简介某国有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某高速公路项目,但其未经招标投标程序即向其全资子公司采购项目所需的各类钢材、钢绞线、水泥等物资,并签署书面采购合同。后各方因履约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其子公司既不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产品的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