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陷入困境时"以房抵债"是一种普遍的交易形式,且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转化或替代,该形式对稳债权、促销售、保项目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对交易及交易转化实行必要的干预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市场干预应当突出指引性、期待性和可预见性,如果一项制度实行有违前三性,则导致市场混乱,无可适从。当前,我国房企中的"以房抵债"的司法处理就有类似情形,造成该类案件的处理过于随意,无标准可期。通过近六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规范这一焦点问题和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将聚焦的问题提出,通过比较的方法,梳理出符合主流的观点,以达统一裁判之效,助力法治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