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与侦查程序属于法定的不同办案程序,但都以连接两个程序之间的媒介为证据。如何使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和谐衔接,是推进案件顺利办理的关键环节。根据办案过程中证据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材料的诉讼地位,完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规定,细化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