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将原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但从基层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实践看,一些企业建立起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