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是平行对应概念,二者的法理和制度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传统诉讼法上提及公益诉讼以及实体法上规定公益诉权的立法模式,并不代表公益诉讼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反而加剧了公益诉讼制度的非体系化现象。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等方面并不兼容。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尽管有较大差异,但也存在较多共性,要以开放的眼光寻求公益诉讼体系化立法的合力,系统再造公益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出台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诉讼法》,这将是中国诉讼法对世界诉讼法的巨大创新之一。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包括立法预测技术、立法结构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清理与编纂技术)入手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公益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应为逻辑自洽的"总则""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附带公益诉讼"和"附则"五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