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破产法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发生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破产、上市公司破产和公用企业等特定主体的破产案件。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的特点表现为,某些行政权前置于司法权、某些行政权配合司法权行使、某些行政权参与司法权行使。金融机构提出破产申请前是否需要经过监管部门行政批准,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立法安排。上市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则不必进行事前的审批。在破产启动后,司法权和根本性行政权在交互涉及领域的关系的处理上,应当以司法权统一裁判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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