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簡田家莂分“部曲田家莂”與“吏民田家莂”兩類。部曲田家莂由復民、士田家莂構成。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不足原莂册的三分之一,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不足原莂册的二分之一,殘缺嚴重。田家莂記録的田畝僅是耕作水稻的租田和税田,限田以及種植麥、禾、粢(粟)、豆、芋的田畝並不包含在内。田家莂記録的田租主要是民田田租,不包括屯田田租。民田田租按米、錢、布徵收常税應是孫吴的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