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刊讯)2020年3月30日,针对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与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佳润公司)、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广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无锡市中院予以立案,并于当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近日,无锡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方在经营、宣传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京东广场公司的字号变更及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