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基本权利分类已经不足以作为对基本权利进行规范分析的框架.在各项基本权利的性质及其对应的国家义务的内容都表现出复合化特征的情况下,只有依据"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才可能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作出条理清晰的分析.在革新基本权利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具体论述了个人请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和物质给付的"受益权功能"以及相应的国家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