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美式和欧式代表性双边投资协定和范本,对投资者定义、东道国义务承担主体、非歧视义务例外和国有企业特殊条款作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比较分析,试图探究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有企业竞争中立问题。研究发现,在投资者定义上,两类协定均包含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原则上给予两者同等待遇;在东道国义务承担主体上,美式与欧式协定的差异在于前者明确要求行使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职权的国有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政府义务;在东道国非歧视义务上,美式与欧式协定的差异在于前者一方面通过不符措施条款将政府和国有企业补贴纳入例外,另一方面一度制定国有企业"竞争平等"条款。《里斯本条约》生效后,联盟代表成员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在上述国有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关条款上与美式协定的区别正在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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