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内政字〔2022〕40号5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规范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