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赋予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但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亟需通过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明确。“应当通知”是平衡抵押财产转让中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举措,通知规范作为倡导性规范仅发挥提醒风险的作用。由于通知义务应当认定为附随义务,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必然适用“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规范,所以在抵押财产转让未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仅能要求抵押人对增加的调查成本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转让行为又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综合把握抵押权能否追及以及转让价款是否大于抵押财产价值等情形,以寻求合适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