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立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日益完善,但我国刑事法律却拒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为有效解决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文章以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强制猥亵案为切入口,对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提出质疑,继而从历史渊源、制度惯性、思想观念等三个方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积极构建和持续扩张“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况进行路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