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视角分析,在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这一行为中,双方分别缔结了委托合同与赠与合同。当未成年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行为是未成年人所为且与其智力、年龄水平不相适应时,该打赏行为能够撤销。现行司法实践的难点主要集中于打赏行为主体的识别,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的识别,打赏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识别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现象进行规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流程入手,引导家庭、平台、主播多方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