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行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解读范式,离开了马克思的历史视野、实践张力和整体思路,离开了马克思重要的思维方式——历史辩证法,没有把握马克思法哲学的真谛。理解马克思法哲学,需借助历史辩证法。对社会生活进行本质抽象并上升为总体性,从社会存在特别是社会的物质关系中寻找法的根源,把法视为全部社会有机体中的一环;用历史发展的观念看待社会形态与法,承认法的具体形态随着生产发展状况的提高而不断被否定和超越,随着人们间的关系从依附状态向独立自由个性的发展,法必然日益彰显其自由价值;历史实践、社会改造,尤其是生产发展,是法发展演进的根本途径。既然如此,马克思法哲学的应有之义,不是强调和固守法的阶级性,不是强调和固守国家的专政功能,而是促进人的自由解放。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