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一: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2年6月,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