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从"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到"调判结合""优先调解",再到"规范调解"的历史流变来看,诉讼调解的立法制定和法律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司法政策的影响。诉讼调解率的变化表明,司法政策对诉讼调解实践具有趋导作用。然而,这种趋导性影响在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存在失衡现象。与法院内部的秩序结构对接,司法政策能够对审判权的运行产生"激励效应"。但由于缺乏"合意诱导"规则,司法政策难以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产生影响。科学设计司法政策激励效应的"双轨制",通过完善费用评价规则、充实审前准备程序、制定特殊"强制调解"规则以及培养职业调解法官,才能真正推动中国特色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