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打击错误相关问题中,无论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还是故意归责理论均存在明显硬伤,只有采取正面认定的思路,从故意理论入手,才能相对妥当地解决此类问题。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放任”并不是指心理上不持立场,而是行为上不加干涉,因此可以将间接故意理解为一种基于对行为危险性认识的规范评价。在打击错误相关问题中,应当首先肯定行为人对目标对象存在直接故意,而基于规范的间接故意概念,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侵害误击对象法益的一定水平以上的可能性,且并未采取事实上有效、规范上可接受的结果避免措施,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对发生在误击对象上的危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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