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规则难以适用于劳动领域,以个体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法律无法为劳动群体的信息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而作为缓解劳资冲突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组织,为劳动者个人信息等精神性人格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是工会的应然职责。因此,借助工会的力量就个人信息处理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劳动者欠缺的维权积极性,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能力的差距。对此,有必要从工会集体保护的角度切入,通过加强劳动领域立法、增强工会集体协商能力以及提升民主程序参与度等路径,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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