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的大小决定于两个量,一是直接受其管理的人员的数量N,二是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的价值量V。权力的大小就是这二者的乘积。公共权力的存在与运行是社会得以凝聚力量实现发展的必要条件。如何确保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将公共权力的使用最大程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是社会理论与社会实践一直在探索的基本问题。公共权力能够改变在该权力时空范围内的相关当事人的价值状态,公共权力本身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共同体成员接受公共权力的支配是因为期待公共权力的使用归根结底能够增进其福祉,公共权力使用者如果公权私用或尸位素餐,都是对公共权力本质的背离。所谓权力精细化,就是对公共权力的设置、运行、监督、变更等环节实施精细化改造,实现权力的精简与细化,消除权力设置的任意性、权力边界的模糊性、权力运行的神秘性、权力监督的滞后性、权力变更的随机性。权力的设置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任何职能部门都不能以抽象的原则为依据自行建章立制、新设权力。权力的设置要通过分岗、分级和分层这几种举措,把"铁板一块"的公共权力具体分解为可管理、可监控的微观权力单元。要普遍推行权力清单制与权力流程制,职能部门的绩效评价权应当归属于其直接管理与服务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