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由来已久。由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投资仲裁机制在构建过程中,对传统商事仲裁机制的借鉴、仲裁员制度的缺陷,以及案件受理数量短缺无法形成稳定的先例体系,使其在实践中造成投资者-东道国权益保护的失衡、裁决之间缺乏必要的一致性,从而诱发“正当性危机”。应对“正当性危机”,可以引入边际裁量原则,在充分承认东道国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予以限制,以克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投资仲裁机制固有偏重投资者保护的倾向,缓解仲裁裁决不一致的问题。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兼具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双重身份,应合理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投资仲裁机制,以推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有效平衡并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促进国际投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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