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投资引导、社会资本获利、证券市场发展、金融环境优化等多重目标。但随着基金设立数量和资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增值税纳税主体不合理、嵌套产品重复征税、投资人税负不统一等税收问题日益凸显。在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协调,多方合作,明确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最终投资人,管理费最终负担方为投资人,申购赎回及持有至到期的清算收益界定为持有收益,应用"穿透原则"统一自然人合伙人税收待遇,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设计到形成产品再到运作管理与销售的全过程、完整链条的税收政策研究。

  • 单位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