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劝返是当前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工作中的主流方式。从国际来看,美、加、澳等主要外逃地国家对劝返存有诸多批评和误解;而从国内对比情况来看,在涉案金额巨大时,存在经劝返回国的腐败犯罪分子的判决情况与同样认定有自首情节在国内归案的腐败犯罪分子(以受贿罪为例)的判决情况相比获刑较轻的现象。对被劝返者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对这种轻判结果有所加持,是否会对我国的司法公正造成侵害值得考量。故从短期来看,在为较快取得追逃战果,形成震慑效应的现实需求前,放弃此一方式显然并不现实。但客观而言,境外追逃是一项既需国内基础又需他国协助的长期工作,其长期应用还需谨慎,不应当将其作为首要、最优的选择,尤其应警惕将劝返方式作为"中国特色"而盲目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