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尚书·禹贡》在叙述兖州的赋税等级情况时,曾云“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关于这句话的断句、释义,历来聚讼纷纭。从《禹贡》自身体例来看,此句应从“厥赋贞”断句。兖州赋等之“贞”与他州不同,历代学者释“贞”,歧解纷繁,其中,宋代马廷鸾、金履祥以当时的金石学知识为依据,提出“贞”为“下下”之误,此说较为准确。“作”连下文,为无主宾语,引起历代治水与治州的争议。结合行文逻辑与《禹贡》体例来看,治州说更为合理,十三年当为治理兖州而非治水的年数。

  • 单位
    安阳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