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执行行政拘留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复议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影响复议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在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拘留执行机关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复议申请人会见、通信的自由以及委托代理人权利的前提下,被执行行政拘留不能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