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相互保险定位于中低收入阶层,作为"普惠金融"的一部分可以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有益补充。相互保险组织由主要发起会员筹资设立并对组织的运作、管理等方面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受诸多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影响,组织成立后参保的会员在组织中的权利要求被完全形式化,《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赋予会员的各项权利很难实现。如何保障我国相互保险组织中会员权利的顺利实现,并将以主要发起会员为主的控制者阶层的控制权约束在合理范围内,使之服务于而不是凌驾于相互保险组织和会员的利益之上,这是立法者和监管者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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