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实现该目标任务有必要运用政府向社会购买的方式。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一些制度机制欠缺,尚未妥善调整购买活动中政府、承接方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也不能充分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需求。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从拓展购买范围、强化政府诚信、规范行政优益权行使、健全承接方社会责任和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