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罪量刑基准的确立,利于规范本罪的量刑,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达到量刑公正。在理论上层面上,我国关于量刑基准的研究较多,但专门针对污染环境罪量刑基准尚未见。在法律层面上,《刑法》第338条及修正案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只规定了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没有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进行细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的指导意见》对其没有进行规定,而在地方只有辽宁、重庆、江苏高院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基准的确立进行了实践探索,但三个高院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为了量刑公正,最高院需尽快出台指导意见,并允许地方各省制订自己的量刑基准。同时,除了遵守量刑基准的一般规定,还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罪的特殊性对量刑基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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