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依据《民法典》和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的本质为市场化服务,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甲方,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乙方,政府部门则对市场化的双方进行指导协助以及行政监督。由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组织机构,承担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提议修改物业合同、监督物业企业服务等市场甲方有效运作的重大责任。但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中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委员普遍以兼职而非专职身份履职,最多只领少量工作津贴但是不领取专职薪酬。由此,普遍不专职的业主委员会,能否普遍担起法定市场化甲方的重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