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罪化事由概念形成于对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乃至正当化事由的概念包容与“扬弃”,其根据是“社会容忍性”。非罪化事由中的特别问题,是指法定的非罪化事由和超法规的非罪化事由中一直存在特别争议或在“想当然”之中被忽视的相关具体问题。在非罪化事由中,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防卫意识问题、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及其定罪问题需予特别的再考量;紧急避险的生命限度问题需予特别的再考量;业务事由中的正当业务行为的概念扩容和业务过当行为的刑事责任需予新的考量;被害人承诺的事后性、承诺行为的过当性、被害人承诺代理和假定承诺代理概念、承诺行为的认识错误,需予特别的考量和澄清;政令行为中的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问题、行政许可行为非罪化的根据问题是需予特别考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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